从 1970 年代开始,荷兰社会就已经开始针对婚姻平权进行辩论,也就是说,多元性别议题在荷兰的公共论坛当中已经辩论将近 50 年。
在这之前,荷兰的同性恋或跨性别者也曾经长期处在被迫害的情况下,尤其是面临保守宗教势力。根据荷兰官方资料,1930 年到 1968 年间,有将近 400 名男同性恋者自愿被阉割。这些人往往是因为同性恋的关系,被逮捕之后,在所谓帮助罪犯矫正的情形下,做出根除病根的决定。
1994 年荷兰政府订立“平等待遇法(Equal Rights Act)”,明确表示禁止人们基于宗教、信仰、政见、种族、性别、异性恋或同性恋倾向、以及公民身份对他人歧视。尽管当时在法案当中没有指出跨性别者,但是在社会普遍共识下,包含于其中。
1997 年 10 月开放婚姻委员会发表报告,表示:“找不到反对同性婚姻的理由”。
1998 年同性恋可以合法注记为伴侣,并且享有与异性恋婚姻夫妻一样的责任与义务。与此同时,荷兰政府也开始着手修改民法,让同性恋的权益可以直接写进民法当中。
2000 年荷兰下议院以 3:1 的票数比例,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,同年 12 月 荷兰上议院也投出同意一票,接着,时任的荷兰女王 Beatrix 宣读荷兰婚姻法的更改消息。
2001 年 4 月 1 日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正式在荷兰生效,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同性婚姻的国家。
2013 年荷兰通过跨性别法,允许民众在性别栏当中更改性别,无论是由男变女或是由女变男。更改性别不需要变性手术,也不用法院判定,只需医院提出生理与心理证明即可。
这些年来,荷兰社会也开始关注跨性别友善的议题,他们增设性别中立厕所(不分性别的厕所),以及将荷兰地铁的女士们、先生们的说法改成乘客们。林堡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,这些都是在为 “第三性” 的法案铺路,同时也呼吁立法者应该进行相关法案的修订。
“这绝对是革命性的判决。我真的非常开心,而这不仅是为了我自己。我曾经替成千上万个跨性别者进行心理咨询,现在我能为他们做一点事。” Leonne 在判决出炉之后接受荷兰媒体 RTL 的采访时说。